《福建省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下列費用不得從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1)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2)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3)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屬于物業服務內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和養護費用; (4)因人為損壞及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修復費用; (5)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有關規定,明確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