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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時間:2025年11月26日—12月2日(5個工作日)。
一、項目名稱:啟新塑料制品生產項目
二、建設地點:泉州市洛江區河市鎮下莊村251號1#廠房
三、建設單位:泉州市洛江區河市啟新塑料廠(個體工商戶)
四、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龍巖市藍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項目概況:
1. 該項目位于泉州市洛江區河市鎮下莊村251號1#廠房,系租賃泉州洛江遠東凸輪軸廠閑置廠房進行生產,年產塑料制品100萬件,具體建設內容和生產設備以報告表為準。
六、主要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
1. 項目應配套建設完善的污(廢)水處理設施。項目冷卻塔用水循環使用,不得外排。噴淋塔、水簾柜廢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的三級標準,其中氨氮、總氮指標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表1的B級標準,達標后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排入污水處理廠處理。
2. 項目應配套建設廢氣收集治理設施。生產過程中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產生的工序,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項目發泡成型工序產生的MDI有組織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單)表4排放限值要求。吹塑成型、發泡成型、烤火、調漆、噴漆、自然晾干及烘干工序產生的非甲烷總烴、二甲苯、苯系物、乙酸乙酯與乙酸丁酯合計排放從嚴執行《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3-2018)表1“涉涂裝工序的其他行業標準”限值要求。部分未收集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執行《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3-2018)中表3和表4相應監控點濃度限值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表 A.1“廠區內監控點處任意一次NMHC濃度值”要求。破碎、植絨、噴漆工序產生的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標準限值要求。烤火工序液化石油氣燃燒廢氣排放參照執行《福建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閩環保大氣〔2019〕10號)的要求,即顆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300mg/m3。臭氣濃度有組織排放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標準限值要求,廠界無組織排放執行表1“二級新擴改建”標準限值要求。
3、主要噪聲源必須采取消聲減振措施,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
4、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相關要求;危險廢物貯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相關要求,并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生活垃圾處置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相關規定。按“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落實各類固體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
七、建設單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關環境保護措施承諾文件:無
八、公眾參與情況
項目于2025年5月30日在網絡平臺上進行第一次環評公示,信息公開期間,沒有收到相關群眾的反饋意見。項目環評報告編制完成后,項目于2025年6月9日在網絡平臺上對本項目環評報告進行全文公示,信息公開期間,沒有收到相關群眾的反饋意見。
九、聽證權利告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
十、在擬作出審批意見公開時間范圍內,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電話:0595-28105523 傳真:0595-22633291
地址:洛江區政務服務中心辦事大廳二樓投資建設類6號窗口
郵編:362000


閩公網安備:3505040288004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