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人事仲裁舉證的基本原則?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有什么救濟途徑?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終局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終局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如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終局仲裁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活動是否公開進行?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6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辦案規則》第二十五條:在仲裁活動中涉及國家秘密或者軍事秘密的,按照國家或者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執行。當事人協議不公開或者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經相關當事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不公開審理。因此,除涉及國家秘密、軍事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雙方協商申請不公開仲裁活動的,其他仲裁活動一律公開。
4.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該如何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首先先協商,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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