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公安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局:
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規范執法管理,提升城市停車秩序管理水平,根據省紀委辦公廳《關于“點題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和不正之風突出問題的方案》(閩紀辦〔2021〕9號)的統一部署,省公安廳決定在全省開展治理查糾違法停車執法不規范問題,促進交警、輔警執法規范、文明、合理。現將《治理查處違法停車執法問題專項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福建省公安廳
2021年5月26日
治理查處違法停車執法問題專項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和省紀委十屆六次全會部署,鞏固和深化“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專項整治漠視侵害群眾利益問題工作成果,結合“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進一步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理念,更加精準把握執法尺度,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省廳決定即日起至9月在全省開展治理查處違法停車執法問題專項工作。為確保工作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總要求,切實貫徹新發展理念,按照“群眾點題、部門整治、紀委監督、社會參與”的總體思路,堅持問題導向、分類施策、系統推進、開門整改,在嚴格規范執法的同時,更加注重人性化執法、柔性執法、說理執法,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著力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執法公信力,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對道路停車泊位施劃不到位、禁止停車標志標線設置不合理、違法停車查處不規范等問題治理,統籌疏堵保暢和違法治理,推進查處違法停車執法工作更加規范、文明、合理,引導駕駛人依法依規停車,促進違法停車現象減少,實現查處違法停車執法“三下降、兩提升”目標,即:實現城市道路違法停車查處總量下降10%以上;城市道路夜間違法停車查處量下降30%以上;城市主要道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以外的道路違法停車查處量下降30%以上;群眾對查處違法停車執法滿意度明顯提升;城市停車秩序管理水平顯著增強。
三、組織領導
省廳成立治理查處違法停車執法問題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由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許耀鵬任組長,廳交警總隊張天景總隊長任副組長,廳督察總隊、交警總隊、法制總隊、宣傳處等部門為成員單位;下設工作專班掛靠廳交警總隊,傅仰余副總隊長任專班主任。各地要成立相應領導小組,結合實際細化方案,加強組織,周密部署,超常規運作,強力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四、進度安排
(一)組織部署階段(6月15日前)。結合黨史學習教育、隊伍教育整頓活動,聚焦查處違法停車執法問題短板,深入開展摸排,綜合調研分析,科學制訂方案,綜合考慮城市道路類別、道路條件和群眾停車需求,分類細化工作措施,明確職責分工、目標任務及序時進度,迅速組織部署。
(二)強力推進階段(8月底前)。通過“項目化推進、流程化運作、清單化管理”,層層推進、逐項落實。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治理過程邀請群眾參與,治理結果接受群眾評判,提升治理針對性、科學性和實效性。
(三)鞏固深化階段(9月底前)。向社會發布成果清單,接受群眾檢驗。開展成效考核,抽查治理情況,組織群眾滿意度測評,形成總體評價。查擺、剖析問題原因,深化治理舉措,總結固化經驗做法,健全完善工作機制。
五、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整改
1.全面排查。對道路停車泊位施劃是否合理,是否根據住宅小區特殊停車需求和周邊道路實際條件做到“應劃盡劃”;排查禁停標志設置是否規范合理,是否因地制宜按時段實行精細化停車管理;排查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是否存在違法停車數據采集量過大的異常情況;排查違法停車取證設備(含移動攝像、警務通等)采集的違法照片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范》(GA/T832-2014)與《機動車違法停車自動記錄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T1426-2017)的要求。排查結果應形成清單,列明項目內容和存在的問題、整改措施、整改時限、負責單位和負責人。排查工作應于6月15日前完成。
2.立整立改。對排查出的問題,要組織專班專人整改。對存在問題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立即停用,整改完成,并經復核確認后方可重新啟用。整改情況應與排查清單逐項對應,對賬銷號。整改工作應于6月底前完成。
(二)科學設置監控設備
1.依法依規設置。設置查處違法停車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符合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嚴格落實新增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公示制度,公示期間,要在設備設置路段開展現場執法,對交通違法行為人批評教育后放行,非必要不予罰款處罰,不得以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數據進行罰款。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自啟用之日起三個月內為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后要及時評估,執法效果不明顯的(如違法數量未下降,或者交通違法導致的事故量無明顯變化等),要視情決定是否停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并繼續加大現場執法力度,加強警示教育或者采取交通工程措施進行治理,確保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2.及時調整不合理設備。對同一監控設備查獲的違法停車記錄數量大或者群眾投訴意見多的,應當綜合分析該執法地點的違法停車成因、執法效果、管理措施等,通過規范設置臨時停車區域、設置隔離設施、調整通行規則、增加誘導提示等方式,解決執法效果不佳問題。省紀委監委網址已向社會公布治理查處違法停車執法問題專項工作的監督舉報方式(電話:12389;網絡:www.12389.gov.cn),各地要認真處理群眾訴求和意見建議,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及時妥善解決。
(三)開展人性化執法
1.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民警現場執法時,對于在現場的違法停車駕駛人,警告后立即駛離的,不予處罰。對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以及車站、商超、醫院等交通流量大的區域周邊道路以外的道路,原則上夜間20時至次日凌晨7時間(具體時間段由各地根據實際自行確定)的違法停車行為不予罰款處罰,節假日、周末的夜間停車時段可適當延長;對于背街小巷、斷頭路、小區道路(消防通道除外)等道路上的違法停車行為,原則上不予罰款處罰。但上述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擁堵的除外。
2.首次違法書面警告。要實施查處違法停車“首次違法警告”(相關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代碼將另行下發)行政處罰機制,對違法停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擁堵,且本次交通違法發生前三個月內車輛在本縣級轄區沒有交通違法記錄、機動車所涉及交通技術監控違法均已處理的,可以給予警告處罰。在現場執法時,因網絡等原因無法核實是否屬于前三個月內首次違法、以往交通違法已處理的,按照首次違法作出警告處罰。對屬于“首次違法警告”情形的,現場執法糾正違法過程中,應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予以書面警告教育后放行;對非現場查糾的,可以通過互聯網應用程序、短信、郵寄違法行為提示、通知車輛所有人、所屬單位等方式,提醒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并在系統中保留“首次違法警告”記錄。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制訂人性化管理措施,并及時通過報紙、媒體、官網、微信微博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四)規范違法處罰
1.強化錄入審核。違法停車信息在錄入系統前應當實施審核,存在以下問題的不予錄入:一是使用未在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備案,或與備案編號不一致的設備采集的執法證據照片;二是違法停車證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三是多次錄入的同一機動車在同一天內同一地點的違法停車數據;四是居民住宅小區內部道路(含雖在小區外,但在建筑紅線范圍內區域);五是符合本方案不予查處情形的;六是其他明顯不影響道路通行的。
2.嚴格依法處罰。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查處違法停車操作規程的要求,認真調查、收集違法停車證據資料。嚴格落實輔警、協警不得單獨對違法行為實施執法的規定。要準確認定“不按規定停車”交通違法行為,不得對“不按規定停車”違法行為以“違反禁令標志指示”“違反禁止標線指示”實施處罰。對造成嚴重交通擁堵的,要在處罰的基礎上,及時拖移違法停車車輛。
3.依法告知提示。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可以通過互聯網應用程序、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告知申訴渠道。擬對當事人違法停車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依法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治理查處違法停車執法問題關系到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關系到黨和政府形象,各地要站在維護經濟發展和穩定社會大局的政治高度,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結合隊伍教育整頓活動,加強對頑瘴痼疾整治,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著力解決執法不規范和處罰不合理等突出問題,努力適應人民群眾對更高質量執法的新要求。
(二)文明執勤執法。要正視治理違法停車面臨的執法難點,將宣傳教育、提示引導、現場執法有機結合,既要嚴格規范公正,更要理性、平和、文明柔性執法;既要依法查處違法停車行為,更要引導駕駛人合法停車,預防違法現象發生,力爭執法活動取得最佳社會效果。省紀委監委門戶網站將設置專欄,動態公布治理情況、實時接收群眾意見。各地要暢通社情民意,主動接受監督,確保全省停車秩序管理工作得到顯著提升。
(三)完善考核機制。要建立更加完善、科學的執法工作考核激勵機制,從事后處罰轉變為源頭引導,從評價執法對錯轉變為評價執法效果,堅決避免單一以處罰數量作為糾正違法停車的評價依據,進一步提升停車管理、執法服務工作水平。要做好執法保障、聯勤聯動、信訪化解等工作保障,維護民警合法權益,避免民警有怨氣、群眾有意見。
(四)嚴格紀律要求。省廳將對各地治理情況進行抽查,對措施落實不到位、治理效果不佳、因執法不當引發負面輿論炒作的,下達整改通知書,視情開展提級督辦和掛牌督辦;對責任落實不到位的,以罰代管、只罰不管等不作為、懶作為的,直接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等亂罰款的,將依法依紀嚴肅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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